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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8
关于完善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比赛奖励办法的建议
添加时间: 2014-1-20 14:35:56
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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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界委员阳江市政协科教文卫体委转3387218529500
 

2006年,市政府制定了《阳江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比赛奖励暂行办法》(阳府〔2006〕68号)。该《办法》的出台,有效提高了我市运动员、教练员训练和参赛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市体育竞技运动的发展,培育出一批在全国、全省有一定知名度的运动员和体育竞技项目,我市在近几届省运动会的成绩综合排名已由第20名进位至第15名。

但是,随着经济加快发展、社会明显进步,现行的《奖励暂行办法》已突显出不足,主要是奖励标准偏低、奖励面较窄、激励措施欠缺等问题,尤其是省内与我市同类地区在近几年已先后修订完善有关奖励办法后,对我市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参赛后勤人员中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适应时代发展步伐,促进我市体育竞技运动水平不断提高,建议市政府召集体育、财政、人事部门对《阳江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比赛奖励暂行办法》进行研究修改,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提高奖励标准。根据我市财力增长情况,并参考省内一些同类地区的做法,适当提高对参加有关竞技比赛人员获奖的资金奖励标准。

二、细化教练奖励。由于不少参赛项目不是只有一个主教练,而是由多名教练组成的教练组,而在现行奖励制度中,只给予教练员一份奖金,所有人平分,这种奖励制度已显过时。现国家、省和不少地级市的奖励制度中,均细化明确,按全队运动员所获奖励,给予主教练100%、副教练70%、助理教练50%的奖励。我市如财力一时难做到,可暂降低一点标准。

三、增加团体项目奖励。在现行奖励制度中,对团体项目获奖,只按一枚奖牌的奖励给予所有队员平分,无形中打击队员的拼搏精神。个人项目能获奖,可能只找一个好苗子培养就行了,但团体项目却需多个好苗子,其培养的力度和难度更大。因此,对获奖的团体项目奖励,应比个人项目有一定倍数。

四、扩大奖励范围。现行奖励制度中,没有对领队和后勤人员的奖励,而一个队伍在完成整体比赛任务是需要多方的配合和努力。现很多地区按全队运动员总奖励,给予领队25%、后勤工作人员20%的奖励。我市也应考虑对领队和后勤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五、建立目标激励机制。现在不少地方的奖励方案中,都已推行目标风险金奖励法。即除了应有奖励外,在每一周期省运会都会设完成任务奖,由体育部门与教练员签订目标任务合同书,每一项目教练员在省运会四年周期中如果承担并完成获奖任务,按每月发给500-800元完成任务奖,到省运会结束后,以四年48个月累计一次性给予。如部分完成则奖给一定比例,全部不能完成则不奖。建立这一机制,对我市摆脱在全省历史性的竞技体育运动落后局面将起重大促进作用。


市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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