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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8
关于促进阳江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添加时间: 2014-4-4 16:08:49
陈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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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阳江市基层委员会民进阳江市基层委员会3428811(梁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派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经济困难和特殊人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是,法律援助工作仍面临许多问题,亟待各级政府、司法部门和社会组织力量共同努力,进一步深入研究问题症结所在,探讨问题解决办法,加以完善。

一、我市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水平较低,人员编制不足

目前,我市的法律援助机构还没有真正独立开来,本质上仍附属于司法机关内部,有的甚至与其他业务科室合署办公。硬件设施方面,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整体规范化水平较低,未能达到规范化的要求,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如电脑、传真机、打印机、交通工具等配备不足,影响工作效率,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人员编制方面,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人力严重不足,多的3-4个人,少的1-2个人,法律援助供给与日益增多的法律援助需求不相称。

(二)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严重不足

虽然我市已初步建立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但相对于办案数量而言,财政预算严重偏低,经费投入不足,难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也影响了承办人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农民工申请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申请劳动仲裁免费,全市的劳动争议纠纷呈现高发态势,该类请求法律援助的案件明显增多,法律援助成本急剧增长。

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不足的主要表现是办案经费偏低,虽然法律援助不追求盈利,但需有一定的服务成本做基础。如根据有关部门测算,简单案件经办成本平均约为800-1000/,这还不包括法律援助律师的时间成本,但我市囿于经费总量的原因,目前仍以300/件发放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律师办案不仅免费,而且“亏本”。

(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

目前,我市法律援助还局限在诉讼领域,主要是刑事诉讼辩护和民事诉讼代理,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法律援助方面还不能得到有效全面的保障。

首先,从法律援助范围来说:《法律援助条例》对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事项只规定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另外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困难标准,但目前,这种标准仍然较高,令诸多困难群众难以获得“通行证”。

其次,从法律援助的渠道来说:能够真正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只有司法局属下的法律援助处,我市设立的各种形形色色的法律援助站基本没有这种职能,很多法律援助站都不是常设机构,只能接受简单的法律咨询。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主要寄托于法律援助处,而法律援助处由于硬件设施、人员编制、财政经费等问题,很多时候爱莫能助。

二、改善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一)加快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一是要落实每个法律援助机构行政编制,每个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应少于三人,其中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应低于50%,新进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以建立稳定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二是法律援助机构应全部配备电脑、传真、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规范服务,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尤其是残疾人,规范接待、审查、办案、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二)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同时还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因此,法律援助经费是以政府拨款为主,以社会捐助和行业奉献为辅,多渠道筹措。

第一,进一步强调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责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各级政府对于法律援助应当采取多方措施,加大保障和支持力度,其中最重要的是提供财政支持,确保法律援助获得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按省司法厅测算标准调整办案经费。同时,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范围,以提高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真正落实政府的责任。

第二,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以基金形式接受捐助,增强融资能力,广泛筹集资金,并通过合法运作使基金增值,从而扩大法律援助可使用资金,使基金会募集的资金作为有效的、较为持久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

第三,从社会公益福利彩票中划拨资金。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发行公益福利彩票的目的是更好地集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从法律援助的本质特征来说,法律援助也是救济贫困者,为特殊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应在社会福利资金中分配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业,也可在公益彩票中设立法律援助彩票,募集社会资金,所获收益全部用于法律援助。

(三)发挥法院等机构的作用,为法律援助开绿灯

建议各级法院给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援助律师及其当事人开绿灯,如法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代理,必须给援助中心的律师留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使代理人有时间调查取证、掌握案情,更好地为当事人作好辩护,同时免收相关调查笔录材料的复印费。如是民事案件,法院应准许困难群众免交或缓交诉讼费,法律援助受助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尽量免予提供担保,积极配合法律援助律师调查取证等。

(四)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委员会

该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研究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教育,提高他们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要求每位律师每年必须参与1件法律援助案件,并作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内容。另一方面,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解决法援律师办案投入时间少,办案走过场的问题,提醒每位法援律师不能因义务办案而草率了事。

(五)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让老百姓知道哪些案件该援助,哪些案件不该援助,以减少一些案件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软缠硬磨,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能够腾出更多时间,集中精力,统筹协调办好应办的案件,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优援速援”。

(六)允许和鼓励民间机构、社会公众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室),丰富法律援助工作的内涵

法律援助工作不应仅仅局限和依赖于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允许和鼓励民间机构、社会公众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包括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应当鼓励他们设立独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室),依法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的内容应当更加丰富,除了传统的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诉讼,还应当包括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民间法律援助原则上也应当是免费的、义务的,但可允许他们收取少量、适当的费用以维持工作站(室)的正常运营,营造法律援助工作百花齐放的景象,让困难群众有更多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

市司法局
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