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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9
关于加快构建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
添加时间: 2014-4-4 16:10:29
陈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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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阳江市基层委员会民进阳江市基层委员会3428811(梁兵)

一、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概况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围绕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取得一定成效。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大力推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逐渐形成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专业的化解矛盾纠纷体系。截止至20137月,全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294个,其中村(居)调解组织818个,镇(街道)调解组织47个,厂企调解组织417个,其它类型的调解组织12个;调解人员达3552人。2013年上半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直接或间接受理的纠纷案件共4996件,涉及当事人17886人,调解成功4875件,成功率达97%,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稳控器”的强大作用。

(二)强化法律服务,服务社会发展大局

推动律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执业律师担任政府部门和企业法律顾问,逐渐推动依法行政。深入开展律师法律服务三进工作,组织律师参与处置重大事件、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和群体性事件;推动律师积极参与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三)拓展服务群众的广度,保障民生民权

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活动,为农村党员干部上法制课。法律援助进一步畅通“绿色通道”,降低援助门槛,2013年上半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4宗,其中刑事案件168宗,民事案件51宗,非诉讼案件5宗,受援人达到250多人,保障群众平等行使权利。

(四)推进法律服务的深度,夯实基层基础

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三进”活动,积极整合司法行政资源要素,把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安置帮教等工作向法律资源短缺的村居、学校和企业拓展,让最需要法律阳光的群体享受同等关爱。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全力提升基层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法律服务工作成效初显,但目前的发展水平和质量还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新期待,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资源分布失衡,区域、城乡、群体之间法律服务差异较大

广大农村缺乏提供法律的人力和经费资源保障,公共服务的供给资源匮乏。政府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基本上集中于城市,虽然一直也在努力延伸触角,覆盖基层,但是现在的资源难以满足群众的需求。市场的调节机制加剧法律服务供给集中于城区,我市有109名律师,绝大多数分布在市区。阳西只有2名社会律师;阳春市人口几乎占阳江人口的一半,社会律师也只有7名。法律资源供给不均,也是市场调节必然结果。广大农村群众法律需求因购买力的不足无法满足,导致农村地区的纠纷难以及时通过优质法律资源的服务走向法治解决渠道。

(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机制尚未完善,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供给不足

法律资源分布区域、城乡、群体之间严重失衡,需要政府去推动解决区域间、城乡间、不同群体间的法律服务均等化问题。随着政府向“有限政府”、 “服务型政府”转变,这种群众性、服务性的法律服务职能,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来实现。但是反观我市购买法律服务情况,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仍然十分有限,难以维持优质持久的服务,无法满足基层、社区、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

(三)公共法律服务缺乏政策、法规保障

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主要法律服务工作,需要相关的法规、政策配套。人民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工程,《人民调解法》自201111日起施行,由于我省至今未出台配套实施办法,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未跟上。公共法律服务的主体是律师,我国律师法已经于19965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至今我省也未出台实施办法,法律援助经费缺乏动态增长机制。

基于上述原因,目前我市尚未形成政府主导、各种法律服务主体共同参与、基本服务普惠均等、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服务工作虽有亮点,但就全市而言,未形成“整体推进、有序推进、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工作格局。

三、加快建设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

(一)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政策保障,将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范围。

政府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规划,有针对性地提出今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对主要任务、政策措施进行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部署。将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扶、社区矫正等工作和资源整合起来,政府主导法律服务资源的配置,社会组织参与,构建惠及我市全体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向群众均等提供基本的法律服务。将该体系建成具有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前置性和基础性的功能。

(二)推进法律服务资源进村居全覆盖,实行点对点的有效服务

推进“一村居一律师”或“法制副主任”的方式进村居活动。实现我市行政村居全覆盖,律师全员参与。围绕村居自治组织和广大群众的需求,律师或者法制副主任充当村居法律顾问、参加人民调解、法律宣传普及、向村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项目。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硬件支撑平台建设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远期目标是在市、县、乡镇、村居设置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或联系点,为群众提供“一站式” 法律服务,近期目标是将法律服务平台延伸到村居一级;加强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实现法律服务的全流程、全天候、全地域网上提供,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弥补实体平台不足和服务资源欠缺问题。

(四)加强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平台建设

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吸收我市律师、退休法官检察官等具有法律工作经验或者法律基础知识的社会各界人士、志愿者共同参与,把法律服务供给资源做大做强,缓解缺人的问题。

(五)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

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利于节约司法、维稳资源,应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保障方式来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有效运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准确把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运行机制;在资金安排、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常态化和可持续发展。

市司法局
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