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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57
关于加强和完善阳江市社区矫正管理的建议
添加时间: 2014-4-8 10:01:58
陈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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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兵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住建局城乡科13829849933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方式。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依据。

一、阳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和意义

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于2007年下半年在阳春市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发展迅速,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2010年7月底全面完成社区矫正接收工作。截至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已全面推进,覆盖全市,取得了较好效果。

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制度自身具有鲜明的特点,有深远的价值意义:首先,社区矫正有利于减轻监狱负担,降低司法成本,符合刑罚执行成本最小化与效益最大化的行刑经济性原则;第二,社区矫正有利于减轻社会的负担,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再犯率;第三,社区矫正有利于减少犯罪交叉感染的概率。被宣告社区矫正的犯罪人,与集中关押相比,避免了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第四,社区矫正对犯罪人的惩戒性与教育性都比原有的管制和缓刑所采用的执行方法强;第五、社区矫正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成为追求最佳社会效果的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行为不是特别严重,主观恶性不是很强的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更有利于改造犯罪人,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

二、阳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为建设和谐、幸福阳江作出了贡献,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对矫正概念、内容、意义知之甚少,民间组织、社区居民的介入有限;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工作多局限于为矫正对象开办讲座、进行临时访谈等,缺乏持续深入的“一对一”的帮教,志愿者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社区矫正的人、财、物等方面配备严重缺乏。以我市最早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的阳春市为例,春城街道辖区人口有25万人,而街道司法所仅配备了3名工作人员,辖区内有社区服刑人员83人,每年财政给予的专项经费却不足100元/人,在人、财、物等方面是远远不足的,而在我市其他地区就更不用说了。

(三)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有时存在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个别社区服刑人员不知所措,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

(四)矫正手段的科学性有待提高。我市在探索社区矫正的道路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存在教育矫正形式不够丰富、矫正的个别化、科学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大部分试点地区偏重监管、控制,而对于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正则力不从心,特别是缺乏个案矫正手段,矫正内容针对性不强,流于形式。

三、加强和改善阳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

阳江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有5年多,有关部门可进行一次系统的科学的调查研究,深入基层社区调查取证,总结经验教训,分析讨论衡量利弊。在此基础上,阳江市人大、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台本地区专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础。

(二)、把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基金

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制度保障,也需要物质支持,建议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充分利用政府的号召力,组织社会各界力量,设立社区矫正专项基金,解决社区矫正的后勤保障问题。

(三)、加强司法所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所的重头戏,直接决定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要通过加强司法所的建设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增强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水平,以期更好地落实社区矫正这项刑事政策;加强对司法所的保障,加强司法所的基础建设,在办公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装备、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大投入,使司法所真正能切实的履行好矫正职责,提高矫正工作水平。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部门加强协作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监狱、社区、居(村)委会等部门需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分别结合自己的职责制定开展社区矫正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职责,依法履行职能,共同推动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发展,让被矫正对象健康成长。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提高矫正工作质量

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有效工作制度。一是要健全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汇报、请销假、公益劳动、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制度,确保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与社区结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矫正工作,利用社区这种开放、平等的环境及社区的教化、经济生活、社会福利保障等功能,快速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三是要加强心理矫正教育,培养矫正对象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人格。

(六)、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矫正工作信息化水平

构建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实现网络管理,一方面通过互联网络能够更快速地解决各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快速地完成矫正对象异地托管手续,另一方面也能更快速的得到被矫正人员矫正情况的信息反馈,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置。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实现司法行政、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共享,实行网上办公,解决在衔接及具体执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七)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

要大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法制专栏等形式,宣传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借助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八)重视农村社区矫正问题

 我们平时关注的社区矫正主要是司法所在城镇街道组织的社区矫正,很少提及农村基层组织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农村社区矫正和城市相比,基础薄弱,发展速度较慢,如果能解决制约农村与城市社区矫正不平衡的难题,推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将大大减轻城镇社区矫正的工作压力,有利于城镇社区矫正工作的更好实施。因此,建议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充实农村社区矫正的手段和方法,强化农村社区矫正的管理。

 

市司法局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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