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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
关于妥善解决建筑工程领域欠薪问题的建议
添加时间: 2015-2-6 11: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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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阳江市基层委员会市区东风二路45号市民主党派办公大楼13829849933(梁兵)


近年来,企业发生欠薪甚至欠薪逃匿情况,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层出不穷,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尤为突出,涉及人员多,数额大,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于企业不作为,政府监管不力,工人被长期拖欠工资无法解决生活问题,个别欠薪农民工采取过激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的报道屡见报端,这些都已成为考验我国政府管理能力的严峻考题。

一、建筑工程领域欠薪现状

近年来,全国每年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越来越严重,欠薪案件不断增多,人数、金额也随之增大,维稳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是重灾区,欠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以我市为例。2013年,全市劳动监察机构处理企业欠薪案439宗,为8929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5997.2万元,其中被拖欠工资的约有三成为建筑行业的工人。2014年,全市劳动监察机构处理企业欠薪案件532宗,比2013年增长21.18%,为9780名劳动者追回工资及补偿金等8389万元,其中建筑行业的工人占75%。全市由于工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案件也逐年增多,以江城区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受理的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案件案件共有67件,占全年劳动争议类型案件的66.33%2014年受理的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案件有109件,占全年劳动争议类型案件的32.63%,案件总数比去年增加42件,上升62.69%

二、建筑工程领域欠薪形成原因

建筑工程领域工人集体讨薪之所以愈演愈烈,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业企业管理制约力不够。建筑施工企业层层分包工程,而施工单位对承包者管理制约力不够,特别是对各包工头的工资发放监管不到位,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现象,而且存在小包工头携工程款逃匿的隐患。

2、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劳动监察部门日常巡查和重点排查建筑施工行业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及纠正企业欠薪问题。

3、与企业约谈的主动积极性不够。有些地方劳动监察部门未能主动积极与曾发生过欠薪或存在欠薪苗头的企业进行约谈,以柔性执法的方式,教育督促企业自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按时支付工人工资,把劳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4、与相关部门协作有待加强。人社局与公、检、法、住建、信访、维稳、工会等部门之间的配合还不够紧密,劳资纠纷预防化解力度不够。

5、应急措施不够完善。针对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没有预先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平息事件,导致一些过激事件的发生。

6、工人的维权意识日渐提高。当下,工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得到提高,便利的媒体信息通过电视、电脑、手机充斥着每个现代人,民众接受信息的范围更广,对法律及自身权利的了解更加深入、全面。便捷的网络同时也为信息的交流大开方便之门,工人的维权意识得到很大强化。

三、妥善解决建筑工程领域欠薪的建议

总体而言,以往工人追讨工资的方式一般有四种:一是依靠自己个人力量或者集体力量追讨工资;二是通过举报投诉,由政府部门出面追讨工资;三是走司法程序,依靠法律追讨工资;四是凭借特殊身份、利用名人效应和个人关系网追讨工资。目前逐渐出现第五种方式,就是借助媒体舆论的力量形成社会压力,逼迫欠薪单位给付工资。第一种方式增加了社会运行和管理成本,容易扰乱社会秩序。第二种方式看似合理合法,但政府部门解决欠薪问题的相关机制未完善,运行成本较高,容易导致“运动式”清理,也使得单靠政府部门解决变得“看起来很美”。第三种方式用法律武器追讨工资,既需大量时间成本,也不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第四种方式靠极个别名人的力量难以解决根本问题。第五种方式到后来往往成为媒体吸引眼球的手段,真正能解决问题的少之又少。因此,在现有社会环境和法制框架下,“工人讨薪,政府帮忙”的治理模式仍然是最为有效的选择。                  

(一)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监管制度。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导致垫资施工现象普遍存在,而垫资工程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隐患,要从源头上堵住拖欠工资现象,必须杜绝垫资工程。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监管制度,坚决杜绝垫资工程。由于《建筑法》没有对垫资施工行政作出直接的处罚规定,目前应当以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规制和处罚,便垫资施工的行为得到遏止。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程序。无论国家项目、地方项目,还是开发商项目,审批基建项目时,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立项。

(二)建立建筑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政府作出强制性规定,达到一定工程规模或用工达到50人以上的建设工程特别是政府性建设工程,必须建立建设行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这项制度要求每一家承接工程的建筑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程招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须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工资支付担保金专户开设、资金存足等手续,采用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保函、保证保险函、担保公司保证书等方式,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缴工资支付担保金,或按工程合同造价(中标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现象,由政府部门直接从这些款项中划取,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企业拖欠的工人工资。

(三)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政府作出强制性规定,达到一定工程规模或用工达到100人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建立建设行业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这项制度要求对企业主逃逸的欠薪案件,由“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工资,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险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骓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凡没有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与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一律不得立项、开工;已经开工的,责令立即停工;已经完工的,一律不得竣工验收。

(四)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劳动监察部门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等分割工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劳动监察部门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比如用人单位拖欠或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等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可进行相应罚款,并根据不同的情形,对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绿色通道”。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要对劳动争议系列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决,将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六)建立劳动守法诚信档案。针对目前信用严重缺失的现状,应先制定出台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不良信用信息披露办法》、《商账追收试点管理办法》等。还要尽快构建和完善政府信用, 发挥政府信用的导向、示范作用,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严密的信用管理体制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 企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 自愿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推动企业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 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七)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工资支付应急预案。针对突发性群体讨薪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八)健全举报投诉制度。通过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开通举报投诉网站、电子邮箱、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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