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查看
2015098
关于更好落实“一村居一法律顾问”服务的建议
添加时间: 2015-2-6 11:44:31
提案委
提案者姓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民进阳江市基层委员会市区东风二路45号市民主党派办公大楼13829849933(梁兵)

我市于2014年9月底在江城区和阳春市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组织下,村居代表与律师事务所代表签约,每位律师(包括实习律师)分配至少4个村或社区,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到村(社区)服务累计每月不少于8小时,举办法制讲座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

试点工作情况表明,将基层特别是农村作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重点,社会律师作为村社服务工作的主力军,认真履行职责,将城市的优质法律服务覆盖到城乡、延伸到基层,让广大农民、农村基层单位享受便捷的法律服务,对我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治理,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基层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多个月的试点,发现这一制度在操作层面,尚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一、存在问题

一是律师资源严重不足。我市有128名律师会员(截止20141030日,含法援、公职律师),其中社会律师114名,约占律师总数90%。全市共有村居约1000个,当前村居服务覆盖范围仅为江城区与阳春市约480个村居、社区。按省厅文件要求,2015年要全面铺开阳东区、阳西县、闸坡镇和高新区,则每位律师所分配村居服务数量将倍数增加,届时本市律师负担极重。律师不仅要完成律所交给的案件,还需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参加律协及司法局举办的活动。每个律师每月服务村居的时间为八小时(一天),每个律师至少负责4个村,则律师每月至少花大约一周在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上,对于那些原本就已接受了其他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来说,或者难以抽出时间完成村居服务工作,或者无法完成律所本身的工作,对其业务开展造成影响。

二是律师服务安排缺乏灵活性。一方面,不同的村居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些村居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较大,特别是面临征地等工作的村居。但多数村集体已经无地可征,村中留守老人法律纠纷不多,法律服务需求也不大,外出打工的村民在工作中、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纠纷问题一般都在市区中的相应部门寻求帮助,故不同村落对法律顾问需求差别大,现有安排未能体现这一差异,一刀切的平摊律师易造成服务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律师服务量的安排缺乏弹性。部分律师案源较少,既愿意也有能力承接更多的村居服务,年轻律师在基层服务有助于其积累经验,他们也愿意承担更多村居服务工作,但是囿于既定的安排,无法超指标承接。而对于已经有固定业务方向的律师,原本已经在专业的领域(如刑事诉讼或海商法)有一番建树,其本人对村居服务安排势必挤占其有限的时间。

三是服务成本较大。现有的服务模式,都是律师亲临村居。有些村落距离较远,例如阳春和即将推开的阳西、阳东,而我市律所主要分布在江城区,有些地方来回一趟路程少则2小时,多则需要4小时。在路上所花费的大量时间,并没有用在所服务的村居上。

是管理上欠缺灵活性。为了方便考核律师的工作,律师每个村的工作均要手写填入一式三本工作日志,一本律所保存,一本村居保存,另一本由当地司法所保存。从形式上看,一式三份,手工填写,重复劳动,既耗费纸张,也耗费时间。从内容上看,一个村的三本工作日志所记载的内容完全相同,都需要律师、见证人、村委会负责人签名盖章及司法局负责人签名盖章。村委会与司法所也不在同一个工作地点,律师需要奔波在两地之间完成签名盖章任务,村委会及司法所负责人也并非时时刻刻都在工作单位,去了也未必可以收集到他们的签名。

五是经费拨付滞后。村居服务工作虽然已经开展,但是资金未能同步支付,律师服务村居所需的路费、油费和餐费等开支,需要律师自己垫支。部分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收入较低,若全靠自己垫资支持该活动,其积极性及其支付能力恐怕日久难以维持。

二、建议

一是多渠道增强村居法律服务力量。一方面成立村居服务的志愿者队伍。通过村居服务成立志愿者队伍,广泛发起动员,号召和吸纳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者、大学生村官、离退休法官、离退休检察官等积极参与村居服务活动。另一方面扩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对象不限于职业律师,还包括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者、离退休法律专业人士等,在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后,政府负责买单,以确保该项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是灵活安排律师村居服务。方面按需分配律师资源。鉴于目前服务资源的不足,根据村居对法律服务需求的不同分配服务量,律师工作时间向征地问题频繁、村民维权较多、钉子户、上访户和工厂较集中的村居社区倾斜。这种做法不仅保证了资源的有效利用的需要,还能有效解决律师数量不足以分配的问题,让律师价值更好地体现出来,同时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增加律师承接村居服务量的弹性。允许同一律所的律师之间的村居服务业务互相流动,业务繁忙的律所村居服务向年轻律师集中,既符合市场调解的属性,也有助于培养年轻律师村居服务能力。只有打造服务村居的优秀队伍,才能长远发展村居服务。

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以降低服务成本。村居工作面临着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路程,有些村离市区比较远,有些服务的村远在阳春,来回花费大量时间。顾问律师如果来回一趟,却没有村民来咨询法律问题,既浪费时间和车费路费,也得不到任何效果。鉴于现在每名律师都在村委会处挂有他们的工作服务牌,载有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村民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或者视频对话咨询,也可以预约法律顾问到村了解咨询。

四是增加管理工作的便利性。在保障村居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的有效性的前提下,适当考虑简化程序增加工作的便利性。一式三份的工作日志可以考虑减少为一份,服务村居的法律顾问填写后村委会的负责人签名盖章,确认当天的服务,然后规定在一个季度的服务后到当地司法所盖章确认。这样对于律师来说不仅节省了时间和路费,而且能够更加从容地开展服务工作。       

五是保障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的落实与村居服务工作开展同步,律师服务村居所需的路费、油费和餐费等开支,在律师服务报酬的范围之内实报实销,避免律师自己垫资支持该活动,造成经费困难影响其工作积极性。


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