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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
关于依法解决无户籍人口户籍登记问题的建议
添加时间: 2015-5-20 15: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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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基建阳西县政协13702808919

一、案由

    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无户籍人口约1300万。据2014年阳江市公安机关人口统计年报显示,2014的全市未落实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人员共3.6万人(其中阳西县9741人,江城区1359人,阳东县614人,阳春市24313人,海陵区253人)。根据我们在阳西县不定点抽查表明,无户籍人员各地都有,边远农村表现更甚,情况堪忧。其中年龄最小的1岁,年龄最大的51岁。造成这些人无户籍或无法办理身份证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超计划生育的小孩,父母为了逃避计生处理未落实节育措施或未交清计生社会抚养费,计生部门不予出具入户证明而无法入户;二是群众户口观念淡薄而未入户;三是相关入户证明材料(如出生证)不齐全无法入户;四是因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或数据丢失造成无户籍;五是由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早期录入电子相片时张冠李戴而造成相片与户口信息本人肖像不符而导致无法办理身份证等。

户籍登记对人的一生影响巨大,其既是一个人合法身份的唯一证明,亦是一个人今后读书、就业、求职、出行和登记结婚的必备要素。这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今天,这部分人今后的求学、就业及至融入整个社会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甚至有成为社会负担的危险。

二、建议

    建议凡是中国公民,都应该拥有中国国籍,有中国户籍,有身份证,享有公平的公民权利。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这一问题,甄别不同情况,切实解决无户籍人口的入户问题。

    具体建议如下:

一、大力宣传,提高认识。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国家有关小孩入户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切实提高群众的户口登记意识,及时为小孩办理户口登记。动员群众主动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到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加强协调,深入调查。要进一步加强公安、计生、卫生、民政、镇政府等单位的沟通协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无户籍人口的入户登记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成立以基层派出所为主体和各镇、村(居)委会配合的工作共同体,集中人力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逐户、逐项核对户籍人口信息,核准、核定未登记的无户籍常住人口及其未入户的真正原因,摸清户籍人口和实有人口底数。

三、甄别情况,按章办事。要在认真调查、核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法》和我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的相关规定,对未登记户籍人口,公安部门应根据村(居)委会和监护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给予核实登记。

(一)对于公民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没有入户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根据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请,可在审核父母身份证、结婚证,核验个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后,只要其父母落实了计生节育措施,不论缴未缴清计生社会抚养费都应予以登记入户。对于因故无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入户。对于有些生活在偏远山区的群众,在家生育而无法提供证明的,建议适用上述情况按规定程序登记入户。

(二)对于公民因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丢失或人口信息系统更换、人口信息库内人口数据丢失、电子相片与本人肖像不符等造成无户籍或有户籍但无法办理身份证的情况,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根据本人申请和本人提供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由公安部门审批后予以补录或更正电子相片。

(三)对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恢复其常住户口。

(四)对于公民持有过期的户口迁移证明而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不论迁移证明过期时间长短,只要本人申请,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应准予入户。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应由原迁出地公安机关恢复其户口。对于户口迁移证明遗失的,经本人申请,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按原证件内容及时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五)对于因收养无法按规定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导致被收养人无法办理户口登记的,或无法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计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的,可由当地村(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相关材料,给予办理入户登记,并在办理入户时,一律录入孩子的指纹和DNA鉴定数据、有关监控录像、电子信息等客观性证据(费用由公安机关的专项费用支付),并把DNA信息放上有关寻找丢失儿童网上。这样既能明确孩子的亲属问题,还能为查获犯罪、帮助被拐卖儿童及时回归家庭提供科学依据。

四、办好实事,切实为民。无户籍人口登记涉及到大量的历史问题,非婚生育、三胎生育等问题比比皆是。因此,这不仅涉及到隐私问题,而且涉及到利益问题。为此,对所涉及到被调查户的信息资料,公安机关和镇、村(居)两级组织都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严格限于用于户口登记的目的。公民提供的任何家庭和个人信息,不应作为共享信息向其他部门提供,也不作为对任何单位、家庭及个人实施处罚的依据,真正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