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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的建议
添加时间: 2016-1-4 20:00:17
李迎
提案者姓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李才谦市中级人民法院13702805993529500
李迎东风二路45号0662—3369790529500

房地产中介市场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中介市场迅速发展,在活跃房地产市场、提交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房地产中介市场仍存在中介机构无证经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泄露顾客信息、违规“群组”等突出问题,亟需清理整顿和规范。必须充分认识房地产中介市场的重要性和规范中介市场的紧迫性,多管齐下规范中介市场,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房地产中介市场的重要性

一是调节价格、平衡需求。经过近些年的培育和发展,我市房地产二手市场日趋成熟、完善,其市场化逐步深入,在房地产市场占有的比例逐步提高,成为商品房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较好地发挥调节价格、平衡需求的作用,为解决全市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提供更大的平台和空间。

二是占据房地产市场主导地位。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房屋将进入二手市场,未来住房二、三级市场将成为房屋交易的主要市场。房地产二手市场的发展有赖于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推动。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健康规范,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三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全市大部分二手房屋的交易、租赁和部分商品房的销售均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绝大多数市民购买二手房或者出租、承租房屋,首先想到的就是“找中介”

二、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中介行业存在的问题

规避限贷,以及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协助开发企业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有关资料,比如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业务流程等等;采取内部认购、内部转名或在销售现场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违规收取诚意金或未受委托而从事预售商品房买卖的行为;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以及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房中房、经适房、限价房)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侵占、挪用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以及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提供代办按揭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时,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没有向当事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的行为;没有设立业务台账、没有告知买卖双方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有关情况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聘请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中介活动的行为。

三、建议

为更好地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保障二手房交易秩序的稳定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发挥房地产中介市场的正向价值,建议从如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要严格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持证管理、素质培训和执业操守。严格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中介资质证明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介从业人员必须持职业资格证方可为客户提供服务,并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遵守执业操守。

二是全面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将来设区的地级市将取得地方立法权。待我市取得立法权后,可出台规章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具体可以从房地产中介机构店铺公示内容、接受业务、广告宣传、推介业务、带客看房、商议交易、利益披露、合同签订、业务记录、资金行为等方面入手,规范房地产中介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行为,使得中介操作透明化、公开化和规范化。

三是公示房地产中介市场信用情况。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广大市民买卖、租赁房屋时,可根据政府公布的信息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自己提供服务。房地产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如诚信资质不达标,不允许设立或者增设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诚信不达标,要求参加培训学习。

四是严惩代收代管交易资金行为。要求二手房交易资金由银行进行托管,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代收代管二手房交易资金,规避二手房交易资金风险。

五是加强行政处罚措施和相关部门专项行动。除了一般性行政处罚措施,可以加强对暂停执业证的细化规范,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适用不同的暂停期限,促使违法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深刻反省。此外,住建、工商、发改物价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联合采取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