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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政协提案工件条例

作者:admin 编辑:管理员 来源: 点击数:13619 时间:2007-07-2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阳江市委员会提案工件条例


200226日政协阳江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政协阳江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定》、《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与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委员会即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5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阳江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各次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抓紧落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者与承办单位座谈,或者组织委员实地考察。对提案办理不认真的,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主席会议推荐重点提案和优秀提案。
(六)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七)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联系,相互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七条提案委员会对提案应有重点地邀请承办单位进行座谈,或者组织专题调查,推动办理工作;对提案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继续督促办理,促进落实。

第八条加强与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阳江军分区以及各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促进提案办理;加强与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加强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配合,发挥政协的整体优势作用。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需要进举行。

第十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提案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政协阳江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阳江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县(市、区)联络组可以联络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应按照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提案内容要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全体会议期间以会议小组或者联名提出的提案,要标明组别,由小组召集人签名。
(四)提案的书写应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十四条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超越市属权限解决范围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亲属或朋友解决个人问题的;无实质性内容、建议笼统的。

第十六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有的可以适当方式关有关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作为建议案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建议案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提案经提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以后的提案,随时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阳江市委有关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提案者。

(一)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提案的办理质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所有提案人,并抄送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若主办单位、会办单位之间沟通有一定困难或问题,主办单位可告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予以协调。
(三)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四)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商落实提案的措施,并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委员联名提案,只征询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当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办理和答复。
(五)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的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一条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审阅,并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要提案作出批示或牵头督办。

第二十二条对于办理提案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个人,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节  重点提案的产生及督办



第二十三条重点提案是指提案委员会从当年立案的提案中,遴选出若干件事关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重点提案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提案内容是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市贯彻落实的重大问题,本市的重要事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党政部门尚未注意到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提案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透彻,建议有可行性或具前瞻性。
(三)提案经办理落实,预期可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对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二十五条重点提案产生的程序:按照重点提案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充分听取市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初选出若干件,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进一步遴选后,报政协阳江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提案委员会对重点提案进行重点督办。根据提案的情况,结合实际,或与提案者、承办单位联合调研督办;或与新闻舆论相结合,进行跟踪督办;或与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协同督办;或通过常委会专题议政、专题协商的方式督办等。

第七章 优秀提案的评选及表彰



第二十七条优秀提案评选对象、时间、范围和数额:

(一)评选对象为阳江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所提的提案。
(二)每年评选一次。当年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办理的提案,属评选范围。
(三)评选数额控制在占立案总件数的15%以内。

第二十八条优秀提案评选的条件:

(一)提案内容是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市贯彻落实,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本市的重要事务以及反映人民群众呼声和意愿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提案所提案的问题政治上有严肃性,分析问题有科学性,建议措施有可行性或预见性。
(三)提案经办理落实,取得了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者对全局及部门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二十九条优秀提案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提案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提出优秀提案推荐名单理由(推荐件数要多于规定评选数额)。
(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三)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四)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五)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以政协阳江市委员会名义在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